案例:
2012年12月29日,李某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人力资源公司将李某派遣至某百货公司从事理货员工作,月工资为3500元。
2016年4月,百货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于2016年4月30日将李某退回至人力资源公司。同日,人力资源公司以百货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某表示,虽然百货公司确实因经营不善停业,但是人力资源公司可以安排自己去其他公司继续工作,所以人力资源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拒绝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法院仲裁:
要求人力资源公司、百货公司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退回行为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行为的关系问题。具体来说就是,用工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能否因此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1、裁决人力资源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00元(3500元×3.5月×2倍);
2、驳回李某对百货公司的仲裁请求。